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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药械网络交易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01-19    来源:     编辑: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提醒告诫丨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网络交易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各相关经营主体及个人:

确保县涉疫网络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县市场监管局现向全各药品经营企业、各相关经营主体及个人提醒告诫如下:

一、知晓网络交易经营者概念。网络交易经营者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二、严禁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三、落实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网络销售管理,自觉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等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四、主动“亮照、亮证、亮规则(亮承诺)”。开展电商点亮行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加强核查,严格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机制。

六、不得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严格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进行营销炒作,杜绝虚假宣传。

七、严格明码标价,精准标识信息。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药品、物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八、依法按约履行配送货义务。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物流供应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更换商品、取消订单的,必须在发货前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并提供退单、退款、补差价等选择。积极妥善处理好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造成的消费纠纷。

九、强化政企沟通协作。各类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提高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有关网络交易经营者单位及个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与网信、公安、工信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网络市场督查检查力度,从严从快依法查处网络市场交易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净化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请广大消费者切勿盲目跟风抢购,科学防护,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如在网络交易中遇到消费纠纷或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同时,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