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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城县持续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江城县持续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5-11-1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 7001/20251118-00002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 2025-11-18
 主 题 词 :  发布机构 : 江城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

一、主要目标任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原农村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数据档案于一体的地籍和房屋调查不动产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确保2027年年底前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和成果汇交。

二、关键政策要点解读

(一)工作流程

1.登记流程:按照“村民提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村(社区)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联审、公示→村民自愿委托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申请人申请登记→登记发证”流程办理登记。

2.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地籍调查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审查通过后公示10日,报村(社区)进行审查。

4.村(社区)审查、公示:经村(社区)审查通过后公示10日,以村(社区)为单位报乡(镇)进行审核,由乡(镇)对登记事项出具办理登记意见并签字盖章。

5.乡(镇)联审、公示:县农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联审工作,经乡(镇)联审、处置、认定拟登记发证的事项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果由乡(镇)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地籍调查:由村民自愿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开展地籍调查,测绘技术单位完成调查后,及时将地籍调查成果提供给申请人。

7.申请人申请登记: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8登记发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登记发证。

9.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主要包括存在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危房或房屋灭失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认定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由批准的使用人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进城落户人员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发证1999年以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1999年以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资格丧失情形: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1.合法权属凭证:按证载或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未取得合法权属凭证的,分阶段处理: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房的,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2025年1月1日后建房的,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房屋登记处理

1.永久性建筑:仅登记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架结构等永久性建筑物,简易房、圈舍等临时性建筑不予登记。

2.规划材料要求: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提供核实验收等相关材料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五)“一户一宅”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开展。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一户一档”档案,确保登记资料全面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强化质量管控。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数据入库准确、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