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规范江城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江城县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城县辖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江城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
二、进行备案时应提交: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三、在收到县交通运输局发放的《告知书》起,20天内向江城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未提交备案材料的,由江城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备案手续办理地址:江城县政务大厅一楼35号、36号窗口;联系电话:0879-3821118。
监督举报电话:0879-3721259
特此通告。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