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主城区供排水管理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6号)和《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7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